朱振:人体增强的伦理与法理反思——以体育运动中人体增强为例的分析 | 中法评 · 思想
朱振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体育在本质上是一种由规则所构成的有目的的人类活动,这体现为体育精神,也是重新评估国际反兴奋剂体系的基础。体育的审美价值是体育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把这种精神绝对化,即为了追求卓越从而展现人的极限能力,在保障健康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一切手段,包括开放兴奋剂。展现人的极限能力并不是体育活动的终极追求,毋宁说还是手段,基本善构成了人体增强的边际约束。开放兴奋剂的主张并不能在实质上实现平等,反而更在加剧不平等。我们应当坚持一种消极平等主义,运动天赋本身不是公平分配的对象。
(一)共同善视野中的体育(游戏)
(二)审美体验的基础:颂扬天分
(三)卓越性的限度与表现的性质
三、新兴科技与人体增强的边际约束(一)基因增强与体育表现性质的异化
(二)高技术运用的边际约束
四、对平等主义论证的反驳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思想(第131-143页),原文1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本文系吉林大学“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培育项目“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与法律规制”(JLUXKJC20203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人体增强技术有可能提升人类福祉,也有可能带来社会危害。但什么是增强,在不同的语境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而且随着人们共识的改变,什么样的增强是可接受的,也在不断变化着。本文并不讨论一般意义上的人体增强技术,而主要选取其中的一个专门领域即竞技体育中的人体增强难题。
现代竞技体育已经不再是业余选手展现自身的舞台,而是日趋专门化和高科技化;而且为了提升竞技体育的表现水平,以实现更大的自身价值或商业价值,各种提高竞技水平的手段层出不穷。在现有的体制下,有的手段是可允许的,比如常规的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手段,包括为了内在地提高身体竞赛能力的高科技手段;有的手段是不被允许的,比如兴奋剂或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在基因层面上直接实现人体增强;还有一些手段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有争议的手段。
随着科技的进展,能够提高运动成绩的各种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如何看待体育运动中的各种人体增强手段,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在这个方面,学术界也存在争论,比如有些学者以健康作为基本标准,主张应该在体育运动中放开人体增强手段的适用范围,只要不违背人类健康这个共同善就可以了。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以何基础来定位各种人体增强手段,而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要点不在于科技风险(比如兴奋剂是否损害了健康)以及开放兴奋剂可能带来的好处,而在于我们关于体育这一人类重要生活方式之性质的自我理解。
本文主要基于这一理论立场,并诉诸一种不同的对体育共同善的理解,在兼顾健康标准的基础上,试图确立一种在伦理和法理上都可接受的人体增强的边际约束。本文致力于从体育性质的分析中坚守一种自然主义的体育观以及反兴奋剂的立场,并回应主要的反对意见。
在论证结构上,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检讨反兴奋剂的各种理由,并指出从体育之善(精神)出发的论证是一种比较好的思路,也是本文所采取的思路;第二部分致力于兴奋剂伦理与竞技体育的概念分析,在哲学伦理学的意义上论证,开放兴奋剂的主张为什么是错的;第三部分明确界定人体增强的边际约束,并以此为基础讨论新兴科技的外在增强为什么是可允许的;第四部分反驳了兴奋剂开放派的平等主义论证的有效性,指出消极的平等主义才是我们应当坚持的立场。
再论反对不合理人体增强的核心理由
在体育中人体增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调整饮食增加肌肉,通过高原训练增强耐力,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搜集比赛数据并进行更优化的排兵布阵等。人体增强并不完全依赖于生物与化学意义上的手段,根据增强的方式不同,人体增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内在增强,比如通过服用药物(包括传统药物和基因型兴奋剂)或基因工程手段来实现增强;二是外在增强,比如通过科学训练、装备革新、辅助性人工智能手段来实现增强。而前者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内在的强增强,比如通过基因型兴奋剂甚至是对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来实现增强;二是内在的弱增强,比如通过化学药物(传统型兴奋剂)来提升体能,尤其是在一些耐力型项目中。
在这些方式中,引起最大关注的就是各类兴奋剂的使用,它们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人体增强手段,破坏了体育的公平竞争性质。
在体育比赛中使用的兴奋剂一直是一个科学技术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人体增强。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由来已久,据朱利安·萨乌里斯库(Julian Savulescu)等人的介绍,现代奥运会使用兴奋剂的最早记录出现在第三届奥运会,当时托马斯·希克斯(Thomas Hicks)在比赛中途注射了马钱子碱(brucine),从而赢得了马拉松比赛。1928年,国际业余体育联合会颁布了对“刺激性物质”的第一项官方禁令。马钱子碱是一种剧毒的白色晶体碱,来自马钱子和相关植物,在医学上可以作为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剂使用。由这一介绍也可以看出,当时兴奋剂技术还是比较原始和落后的。
一般而言,反对使用兴奋剂主要基于三个理由:健康、公平竞赛(fairplay)和体育精神。本文认为,真正有意义的反对理由是体育精神。首先,健康不构成一个主要的反对理由,因为现在很多兴奋剂对健康几乎没有损害,甚至能够提升人的健康水平,反而高强度的训练所造成的运动损伤对健康的危害更大,很多运动员就是因为心脏等无法负荷高强度的训练而过早退役。其次,公平竞赛的意思是说,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这与其说是反对兴奋剂的一个理由,还不如说是对兴奋剂不平等使用的一种讨伐,似乎每位运动员都服用了兴奋剂,这个不平等问题也就解决了。公平竞赛作为一个理由主要是结果性的,而不是前提性的。
因此这两种理由,或者是存在悖论,或者是形式性的,都无法构成有效的反对理由。真正有意义的反对理由还是体育精神或体育基本善。
哈特(H.L.A.Hart)指出,游戏规则不是指示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要做特定的事,而是建构了一种参与者所共同进行的目的性事业。体育是闲暇时代的产物,它是人类对自身力量、成就、荣誉和关注等的一种渴望,也是自我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在更深的层次上决定了体育这种人类特有的活动是一种目的性事业,对体育之性质和目的的理解构成这种活动的基础。
因此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对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我们就会发问:服用兴奋剂来参加比赛还是人类自身力量的展现吗?即使获胜了,它到底是运动员的成就还是药品制造商或科技的成就?由此获得的荣誉具有它本应具有的内涵吗?观看这一活动的人们是在进行一场虚假的关注吗?等等。而不会或首先不会去问:兴奋剂安全吗?会损害运动员的健康吗?对其他运动员是公平的吗?
由此,反兴奋剂的核心理由在于它可能违背了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体育之善与体育精神,这一点应当成为争议的核心要点。指出这一点并不是说其他理由不重要,而是说这一点应当成为争议和辩驳的核心,而其他的争议点要么实质上构成了这一争议的一部分,要么可以通过这一争议的解决而得到解决。
这一核心争议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体育精神到底是什么,表现的卓越性应在其中居于什么位置;二是通过药物的人体增强与通过外在技术(比如高科技的训练手段和技术装备)的人体增强有何本质不同。这两点是关于兴奋剂伦理讨论的核心所在,当然这最终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体育的性质,这需要诉诸对体育的概念分析。这也是体育法、国际反兴奋剂法体系以及相关的实践伦理学背后的核心难题之一。
颂扬天分:体育的概念分析
关于体育的概念分析构成了本文讨论的前提,下文的论证分为三个部分,或者说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体育的共同善、审美体验的基础与关于卓越性的正确理解。它们既包括对体育之善的实质性界定,也包括以此对体育精神之卓越性的夸大定位的反驳。
(一)共同善视野中的体育(游戏)
体育广义上属于约翰·菲尼斯(John M.Finnis)所说的基本善,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他作过更为详尽的表述,其中对于理解体育的价值有意义的基本善是多元的,第一是生命(life)。在菲尼斯看来,“生命”这一术语意指使得一个人处于自决之良好状况的生命力的每一个方面。这就使生命这一基本善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肉体(包括大脑)的健康以及从预示着器质性故障或损伤的疼痛中解脱出来。生命作为一种基本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是与自我保护的动力相对应的第一个基本价值。
第二是游戏。这里的游戏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菲尼斯用表现(performances)来界定游戏,这涉及各种形式的表现:“表现在形式上可以是单独的或群体的、智力的或身体的、紧张的或放松的、高度结构化的或相对非正式的、传统的或特殊的……”而体育正是这一基本善的一部分,比如棋类(国际象棋、围棋等)比赛就是其中的智力游戏,各种游泳、田径等竞技比赛项目属于其中的身体游戏,武术比赛属于传统的游戏。
游戏在本质上是一种表现,而表现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表现在某种意义上关联于我们所拥有的第三种基本善,即审美体验(aesthetic experience)。菲尼斯指出,许多游戏形式,比如唱歌、跳舞、足球等,都是审美体验的策源地或场合。当然,审美体验更多的是人对外在美的形式的内在体验,并不是游戏所专有的,从而无须包含人自身的活动。无论如何,这种基于游戏的特有的审美体验构成了我们对于游戏之价值的理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游戏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即使是单独的游戏,比如花样滑冰中的单人滑、体操比赛中的个人项目、独唱表演等,也是表演者、听众或观众共同参与的活动。总之,游戏都是社会性的。这就涉及最后一种基本善,即社交(友谊)[Sociability(friendship)]。
菲尼斯认为,社交这种价值是存在的,其最弱的形式通过人际之间最低限度的和平与和谐来实现,它的范围从各种类型的人类共同体到绽放出完满友谊之花这一最强大的形式。显然,现代竞技体育正在充分地实现社交或友谊这一共同善。现在各种类型的体育比赛都不是个人或国家自愿进行的单纯游戏,而是依赖于各种国际性体育组织。国际社会既有各种单项体育竞赛组织,它们之中有的还拥有巨大的影响力,比如国际足联以及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各单项世界性体育组织;又有很多综合性的国际体育组织,比如同样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国际奥委会。这些国际体育组织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自身也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平、友谊和团结作为自己的宗旨。
在世界反兴奋剂法规中,抽象的体育之善被具体化为体育精神。2015年版的WADA Code在其“基本准则”部分对体育精神作了如下表述:“反兴奋剂项目试图保留体育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常被视作‘体育精神’(the spirit of sport)。它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精髓,是通过对每个人自然天赋的执着完善来追求人类的卓越。它就是我们怎样不偏不离地从事比赛。体育精神是对人类精神、身体和心灵的颂扬,并体现在我们于体育以及通过体育所发现的诸多价值中。”
这些价值包括:道德、公平竞争(fair play)和诚实;健康;表现得卓越(excellence in performance);品格和教育;乐趣和快乐;团队合作;奉献和承诺;尊重规则和法律;尊重自我和其他参与者;勇气;社群和团结。基于此,该文件作出了一个基本判断,兴奋剂在根本上违背了上述体育精神。
从WADA Code的上述表述中,我们明显能够看出,其对体育精神的总结和表述与上文关于体育之善的强调是一脉相承的。除此之外,它还特别强调每个人的自然天赋以及通过对这种天赋的执着完善来追求人类的卓越。体育精神正是对这一点在价值观上的具体展开,因此自然天赋构成了体育善或精神的内在基础,而这一点需要进一步阐述。
(二)审美体验的基础:颂扬天分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上文关于体育之善的讨论,以及对人的自然天赋的强调,构成了体育精神的哲学基础。对此,政治哲学家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进行了正面论述,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自然天赋的含义与价值。他一再强调天赋和才能本身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来自它们是自然的一种赋予或馈赠(endowment),而不是专属于人自身的努力。
基于这一立场,药物型兴奋剂和基因型兴奋剂都违背了天赋的这一性质,因为用这两种类型的兴奋剂来实现人体增强都是意志的产物,“侵蚀了我们对人类力量和成就之天赋特质的感激”,也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他把这一点归结为对人的自由的无限制的扩展,而忽略了其中的责任。这就是人类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一种普罗米修斯式的渴望。桑德尔反对这一渴望,认为这是人类的一种掌控的驱动力;而这种驱动力所忽略甚至破坏的是对人类力量和成就的天赋特质的欣赏。
在桑德尔看来,这样一种看法并不是完全基于宗教,宗教并不构成这一想法的唯一来源;它也可能来自一种世俗道德的强烈感受,即使不是基于宗教,我们也能敬重生命并引起超出宗教的共鸣:“我们通常提到一名运动员或一位音乐家的天赋(gift),而无须假设这一天赋是不是来自神。我们所意指的仅仅是,这里所说的天分(talent)不完全是运动员或音乐家自己的努力;无论他是否为此而感谢自然、幸运或神,这一天分都是超出其控制的一种馈赠。”这就是一种生命神圣的观念,在直观上我们都可以接受,但其本身并不容易论证。
桑德尔也没有进行具体的阐释,而是指出,从洛克、康德再到哈贝马斯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认为,人类自身存在一些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无论我们是否把天赋的来源追溯到神,我们都能理解天赋的观念,并感受这一观念的道德重要性”。紧接着,桑德尔把对生命、天赋、天分、馈赠的这一理解和体育这一具体场域所展现的天分的重要性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这涉及两种道德上的重要之事,一种关乎人类善;另一种涉及我们对于自由和社会整体的理解。他似乎一方面认为,“对运动员和艺术家通过努力所展现的自然的天分和天赋的颂扬”是“体现在重要的社会实践中的人类善”之一;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对权利与自由的理解不能突破世界和自然对我们的限制,我们不能随意地服用各种兴奋剂或使用基因工程的技术来改造我们自身。
综合上述关于体育之善与人的天赋特征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体育善或体育精神应当基于一个更为本源的理解,即基于自然天赋的执着完善与卓越追求才是值得赞美的。我们不应当试图改变自然天赋本身,否则我们所完善的就不是人的力量、关注和荣誉的表现,而只是表演。
从桑德尔的论述以及普遍的生活经验,我们也可以看出:虽然体育善或体育精神是多元的,但是从重要性上看,体育的价值主要是其表现的卓越性所带来的审美体验;或者说,其他的价值基本也是奠基于这一价值之上的。离开了体育本身所特有的审美性,它作为一种人类活动方式的意义即使不能说消失了,也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审美体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尊重天赋的道德重要性;或者说,即使作为体育的目的,其本身也并不是绝对的,不能以审美体验为理由来论证一切手段的合理性。
对于体育或其他的艺术表现形式来说,审美体验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有理论家,比如朱利安·索夫莱斯库(Julian Savulescu)把审美体验提高到了不适当的地位,从而为辩护开放兴奋剂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这一方面是因为审美体验(体育表现)本身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提升审美体验的手段合理性存在很大的模糊之处。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些看法进行详细的评论,并间接澄清本文的一些看法。最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涉及我们对体育的审美体验所关联的人类生活方式的理解。
(三)卓越性的限度与表现的性质
总结上文可知,体育中的审美与表现要展现对人的力量和天赋的尊重,或者说审美体验要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而不是单纯的表演。索夫莱斯库对这一看法提出了根本异议。他认为,人类的比赛和动物的比赛不同,前者是运用理性的。古希腊以来的传统体育比赛强调最高、最快、最有技巧的人,这实际上和动物比赛没有实质区别,因为这二者都是对生物性潜能的测试;于是,他称之为“古老的自然主义的雅典体育观”。
显然,增强我们自然潜能的药物违背了这种模式的体育观;但索夫莱斯库认为,这并不是唯一的体育观,人是有自我意识的,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并行使自己的判断。他进一步指出,相比于动物体育,人类体育是创造性的(creative):“生物操纵非但没有违背体育精神,反而体现了人类精神——在理性和判断的基础上完善自我的能力。当我们运用我们的理性时,我们做了只有人类才做的事。”
通过回顾从雅典到1896年第一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拉松比赛的故事,索夫莱斯库等论者认为,现代运动员们的运动理想在许多方面受到了马拉松神话的激发,这一理想就是不惜任何代价达到超人的表现。这一判断几乎构成了索夫莱斯库主张开放兴奋剂的伦理基础,其中“不惜任何代价”就包含着在保障运动员健康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兴奋剂。由此索夫莱斯库持有一种创造性的体育观,在他看来,体育比赛的获胜者不是天生具有最强遗传潜能的人,而是兼具遗传潜能、训练、心理和判断力的人。体育应该更少成为一种基因彩票(a genetic lottery),而更多是一种人的创造性和选择(creativity and choice)的结果。
从表面上看,这一看法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因为现代竞技体育运动早已不是业余选手的自娱自乐,也不再是单纯身体力量的表演和展示,而已经高度科技化、商业化、职业化和专门化,确实是兼具遗传潜能、训练、心理和判断力的人类活动。现代体育也确实更应该展示人类的创造性,而不完全是一种受基因彩票支配的活动。但是问题在于,索夫莱斯库把创造性提高到了体育的终极目的的地位,经由兴奋剂的人体增强构成了这种体育观的内在组成部分,即只要是有利于这种创造性之表现的,就是合理的,最起码不是一件令人羞耻的事情。而且,尤为具有误导效果的是,他还把体育的这种创造性与音乐表演进行了类比,以增强“创造性”的论证效果。这一类比很精巧,极具误导性,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索夫莱斯库举了一个古典音乐演奏的例子。古典音乐家通常使用一种β阻滞剂来控制怯场,这种药物可以降低血压和心率,减少压力对身体的影响,以提高演奏质量。其实精英的古典音乐和精英体育一样都是有市场回报的,音乐家之间也存在类似于体育的竞争。但人们一般不会对服用这种药物的音乐家进行比较低的评价,也没有规则表明不可以服用这种化学增强剂,而且服用这种药物的音乐家也不会感到羞耻。
索夫莱斯库还引用了吉姆·莫瑞(Jim Murray)所写的迈克尔·乔丹的一段话来表明音乐和体育二者之间的比喻的合理性:“你去看迈克尔·乔丹打球,就像你去看阿斯泰尔(Astaire)跳舞、奥利维尔(Olivier)表演或加拿大日落一样。这是艺术。它应该被画下来,而不是拍照。这不是一场比赛,而是一场独奏会。他不仅仅是一位球员,他是一个艺术家。如同海菲兹(Heifetz)拉小提琴、霍洛维茨(Horowitz)在弹钢琴。”
因此在索夫莱斯库看来,不同凡响的表现与创造性构成了我们欣赏体育的主要理由,这就像我们欣赏古典音乐或其他艺术表现形式一样;当然,他也注意到了规则对于体育比赛的重要性,但是他认为,相关规则只是涉及比赛本身的规则,比如环法自行车赛不能开摩托车来参加。他认为,提升体能的药品构成了训练的一部分,而不是规则的一部分;也不能说,允许选手携带EPO(促红细胞生成素)参赛就使得环法赛变成了“药品比赛”。
在此,我们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艺术领域的表现与体育领域的表现有无本质差别;二是反兴奋剂规则应否成为体育比赛规则的组成部分。这两个问题也是紧密相关的,如果体育表现类似于艺术表现,那么反兴奋剂规则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分析两种表现形式的重大差异。
首先,像音乐和舞蹈这些表演形式是高度个人化的,并不依赖于共同参与者。其次,这些表现形式的卓越性并不依赖于规则,而是依赖于某个人的超长发挥,依赖于天才的灵光闪现。比如,帕格尼尼极大地发挥了小提琴的演奏技巧,被誉为“钢琴之王”的李斯特使钢琴的演奏技巧发展到了无与伦比的程度,这些都是突破既有“规则”或表现形式的结果;而且,音乐或舞蹈的卓越性正在于这种突破。最后,在音乐或舞蹈领域的比赛或艺术竞争中,例如对同一部作品的诠释,不同的艺术家可以做得同样地好,而无须分出胜负,就像格伦·古尔德(Glenn Gould)和威廉·肯普夫(Wilhelm Kempff)对贝多芬钢琴奏鸣曲的演奏方式可以是同样卓越的。
除了健康之外,索夫莱斯库几乎消解了体育的所有价值,而把表现意义上的卓越性提高到终极地位,其几乎成为唯一重要的理由。“创造性”或“卓越性”当然是体育运动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体育领域中的创造性或卓越性在性质上不同于音乐或舞蹈这类艺术表现形式。对于古典音乐家来说,其演奏的创造性并不依赖于体能或运动意义上的生物潜能,而是依赖于纯粹精神的创造性;体能也许只是辅助的,尽管不能说体能不重要。靠药物来控制身体上的一些缺陷,这并不构成艺术创造性的一部分。
艺术创造是纯粹精神活动的产物,它与人的身体上的某种改变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这就说明,我们关于表现之卓越性的理解方式存在重大差异;不像在某些艺术领域,我们不能“无所不用其极”地追求竞技体育领域之表现的卓越性,不能为了观赏性或卓越性本身而采用一切手段。手段的合理性存在边界限制,这就是体育的规则依赖性,而反兴奋剂规则正是这一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则不仅表现为构成各种体育比赛的具体规则,比如环法自行车赛有不能骑摩托车参赛等关于设备的规则以及赛程的规则等;也表现为关于体育本身的规则,比如不能携带EPO参加比赛。
禁用各种形式的兴奋剂构成了后一类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对上文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体育中的表现可以说是“戴着镣铐跳舞”,是严格受到规则约束的。体育比赛本身的规则(在同样的意义上,我们很难说音乐、舞蹈这种人类活动也是由规则构成的)和外在约束规则共同构成了体育比赛的边际约束,这就需要我们去探索这种边际约束,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关于各种人体增强手段的边际约束。传统型兴奋剂只是其中的一种,兴奋剂构成了增强,但增强并不都是由兴奋剂造成的;除兴奋剂之外,还存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形以及有争议的边缘情形,更需要我们深入讨论。
新兴科技与人体增强的边际约束
下文讨论两种和高科技有关的人体增强手段是否违背了这种边际约束,一种和基因(编辑)技术有关,另一种和高技术设备或训练手段(包括人工智能训练方式)有关。这一讨论实际上具体展现了边际约束的内涵,阐述了本文关于合理的人体增强的边界。下文的讨论还是以索夫莱斯库的看法作为批评的靶子,尽管很多人也有类似主张,但是他的看法是比较直接且有代表性的。
(一)基因增强与体育表现性质的异化
基本善是我们基于其自身的价值而选择的目的与目标,促进基本善的那些手段不是无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手段有可能背离基本善自身的价值。把体育表现之卓越作为唯一目的,这一进路推到极端,那就是通过基因工程的增强也会变得合法了;因为这一手段比服用兴奋剂更为有效,更能提升竞技体育的水平。实际上,索夫莱斯库就是这样主张的,他反对生物保守主义者(bioconservatives)的看法,认为通过各种技术的增强并不违背,反而促进了生物保守主义者所坚守的价值观;甚至基因的增强(genetic enhancement)也是可以得到辩护的,我们面临着基因解放的曙光。
但是,这会在根本上改变竞技体育的性质——它将变成一场基因科技的狂欢。笔者曾一再表达对增强型基因编辑的反对,它在哲学上和法律上都不能获得支持,其存在的合理性只能是为了预防重大遗传性疾病的发生。在此下文只论述为什么要反对体育中增强型的基因编辑,根本的理由还是上文提到的要维护体育运动的自然性。
桑德尔认为,基因工程、基因改良之后的与机器人一样的仿生运动员(bionic athlete)并不是在展现自己的成就,而是在展现药品生产商的成就或相关科技成就。由此桑德尔反对就体育比赛进行努力(effort)(或意志)型的解释,这里的“努力”不是说体育运动不需要努力训练,而是指我们不能把努力视为体育运动的本质要求,以至于可以要求以人为的方式来实现人体增强。“努力”是存在边界的,即努力要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并持有一种谦逊的态度,不能想当然地按照我们自己的喜好和要求去任意实现对人的改进与增强。
因此桑德尔认为比赛就是展现天赋:“运动比赛是一种尊重自然天分的培育和展现的人类活动,基因改造的运动员的真正问题是败坏了这一比赛。从这一立场来看,增强可以被视为努力和意志之伦理的终极表现,也就是一种高科技的奋斗。意志的伦理及其现在所使用的生物技术力量都与天赋的主张背道而驰。”
桑德尔最终诉诸比赛的本质来说明比赛与表演(spectacle)的差异并建立起是否允许增强的标准,认为二者的差别像真正的篮球与“弹翻床篮球”(trampoline basketball)之间的差别。他认为,类似弹翻床篮球这样的表演“通过巧妙地孤立和夸大一项运动的引人注目的特点,贬低了最伟大的运动员所展示的自然的天分和天赋”。基因增强的运动员就不是在表现,而是在表演。与真正的篮球比赛相比,弹翻床篮球显然是带有戏剧色彩的表演,它是比赛娱乐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比赛本身。弹翻床篮球本身不会起到这种贬低作用,但是如果我们通过基因增强的方式创造出众多的仿生运动员来达到这种表演效果,我们还会惊叹于人类在体育表现上的天分和美感吗?
人类运动员会有失误、失算、表现不佳甚至失败等,这都是体育本身的内在组成部分,也是审美体验的一部分。如果每一次扣篮都像弹翻床篮球一样惊险、优美、零失误,那么这样的比赛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我们想看的原初意义上的体育比赛吗?正如坦布里尼(Claudio M. Tamburrini)所指出的,“运动员在技巧、训练动机和所付出的牺牲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公平要求所有运动员遵守相同的规则,而比赛的结果将完全由这些差异来决定。这些限制预计会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而这反过来又会给体育活动带来吸引观众的兴奋感。依据这一推理,兴奋剂剥夺了体育运动的兴奋性,因为它使比赛的结果更加可预测”。
菲尼斯也曾指出,基本善给人们提供了行动理由,阿奎那把这些命题称为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的第一原则;它们之所以是自然的,“并不是因为这些原则演绎自对人性的某种先天理论阐释,而因为正是通过对人类繁盛和完满之诸多方面的原初意义上的实践理解,人们开始意识到(在实践中实现)并反思性地和思辨性地领会到以这些方式获得完满实现的这类存在者(即位格人,homo)的本性”。
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要坚持对体育的一种自然主义理解,因为自然主义理解正体现了我们人类繁盛和人类完满的内在要求。
(二)高技术运用的边际约束
接下来我们讨论人体增强的外在方式。一般而言,外在方式的改进不会引起争议,比如使用乒乓球发球机进行训练,或在一些团体项目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合理安排战术,或通过其他人工智能手段改进训练方式。此外,也不是所有的外在改进方式都是为了增强,也有可能是为了降低风险或定义比赛本身。但有些外在的辅助训练设备是为了内在地提升体能,比如低氧训练设备,就会引起争议。
在每一个运动项目中,判断某种增强的方式合法还是非法,桑德尔认为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取决于那项运动的本质,以及该种新式增强行为是完善了还是扭曲了该项比赛最需要的天分和技巧。他又指出,“关于增强伦理学的诸多争议总是,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涉及这里所指之运动的终极目的或要旨,以及和比赛相关的诸多美德”。比如,炭纤维羽毛球拍、先进的跑鞋以及聘用教练都不能被认为扭曲了该项运动的本质,但也有一些边缘情形会存在争议,比如视力低下的射击运动员能否通过激光手术来改善视力等。射击、高尔夫、射箭等项目,确实需要好的视力;但视力并不构成这一运动的本质组成部分,通过戴眼镜来矫正视力和通过激光手术来矫正视力似乎并无本质差别。
上文一再论述,体育善或体育精神是内在地具有目的性的。用康德的术语来说明,这些具有内在性的善就具有义务论的地位,即它们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即使为此可能要付出比较大的代价,从而缺乏经济上的效益。比如,运动能力取决于血液中的红细胞向肌肉运送氧气的能力,红细胞越多运送的氧气就越多,相应的运动能力也就越强。EPO是一种人体内源性糖蛋白激素,可刺激红细胞生成。它本来是一种天然激素,可人工合成之后,运动员就开始注射“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1985年这种行为被禁止。
但是现在发明了一种昂贵的机器“低氧空气机”(hypoxic air machine),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就是成本很高。这种机器能够提供富含氮的空气,从而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促进红细胞生成。这与EPO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只是工作机制不一样;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二者的效果不一样,前者是禁用药物,而后者一般还是被允许使用的,尽管也存在很多争议。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低氧空气机”视为模拟特定自然环境的一种机器装置,只是一种在人体之外起作用的训练手段;没有在根本上改变人的“自然”天赋,也没有造成额外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当然,能否负担得起昂贵的“低氧空气机”是一个关于“平等”的理解问题,下文还要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证。
由此可见,一种高科技手段合理与否的标准就在于它是通过适应自然的方式开发了人的生物性潜能还是绕过上述方式而直接地完成了生物性改造。这正如西格蒙德·洛兰德(Sigmund Loland)所指出的:“EPO在药学上被设计成绕过系统性适应过程,直接和骨髓产生红细胞的能力相连。表现增强是在适应自然的基础上完成的。运动员不再能够明确地认同……‘生理真实性’(physiological authenticity)。运动员责任和真实性的范围,以及因此展现人类卓越的潜能,都被削弱了。”
这种标准的核心就在于体育表现的卓越所需要的合理增强一定要建立在“生理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基于此,洛兰德进一步指出:“开发诸如高海拔帐篷和高海拔舱等装置,是为了利用生物体的反应和适应模式而开发的,其中包括暴露于低氧的所有影响,包括有益的和无益的。这是在‘自然的’或运动员的‘生理真实性’的范围内。换句话说,使用EPO和使用人工构建的低氧条件以不同的方式与体育价值相关。接受人工建造的高海拔帐篷和高海拔舱是有意义的,即使人们拒绝使用EPO。”
实际上,现在的低氧训练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这样就不用再去高原进行训练,我们已经可以模拟高原的环境。尽管“低氧空气机”可能比较昂贵,而且EPO在安全性和健康上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开放EPO。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我们对体育之善的坚持必须是绝对的,其本身就是目的,不能依据经济利益的大小与结果上的衡量就放弃对体育之善的坚守。
综上可知,通过药物、基因技术以及其他高技术手段的增强,只要是内在地、非通过适应自然环境的方式而直接作用于生物体以提升竞技体育的表现水准和观赏性,都是不应当被允许的。这一点构成了人体增强的边际约束,并为我们讨论一些边缘情形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
比如,普通人的人体增强与竞技体育参与者的人体增强的区别。前者是否可以通过药物来增强体能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比如一个人可能通过服用一些药物(在不损害健康的前提下)来达到比较好的健身效果,这似乎没有什么不妥,因为这种行为无关于体育竞技基本善的理解。
再比如,一些运动员因为先天的疾病或后天的训练损伤等而使身体受到损害,需要服用一些药物。根据现有的反兴奋剂法律,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豁免的。这时服用药物的目的在于恢复健康,健康也是一种共同善;如果越过这一界线,那么性质就改变了,就变成了通过药物的人体增强行为。但理论上如此,实践中难以控制,在恢复健康的同时可能会附带地实现了人体增强。随附而来的一个难题就是,这样的人从事高强度的竞技体育是否还符合体育的本质要求?我们一般还是赞美这种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更体现了运动员的顽强意志,是一个值得称赞的美德。
对平等主义论证的反驳
对一种开放式的自然主义体育精神的坚守会导致两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即自然的不平等和后天的不平等。前者是由遗传因素导致的,因为我们要坚持一种基于天赋的运动观;后者是由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等导致的,因为现代竞技体育需要科技和经济实力的支撑。据说这是主张开放兴奋剂的两个强有力的理由,自然的不平等在先天上实现了人人参与体育的平等,后天的平等从可能性上实现人人参与竞技体育的机会和条件,似乎兴奋剂无须花费太多。
回应这两种不平等的指控是必要的:一是因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如果一项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足够大,那么就有可能推翻我们所坚守的自然主义体育观,因此我们必须表明关于自然主义体育观与平等之关系的理解;二是因为有些论者就是从平等出发来辩护开放兴奋剂的要求。下文的论证表明,自然选择不是平等分配的对象,而且从后果来看,开放兴奋剂只会加剧国际领域的不平等现象,因此,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本文坚持一种以自然主义为基础的具有开放性的古典体育伦理,这种体育伦理坚持以人的遗传潜能为基础、以后天训练为辅助的边界线,而通过药物或基因修饰的人体增强破坏了这种伦理。在某些论者看来,这是不公平的,即对于不具有遗传天赋的人是不公平的。索夫莱斯库就认为,运动健将只是基因彩票碰巧给了他们一只中奖的手,通过基因测试就可发现运动上最有潜力的人;因此,“体育歧视遗传上不适合的人。体育是遗传精英(或怪胎)的领地”。
确实,体育精英具有明显的基因遗传特征,比如ACE(血管紧张素转换酶)基因是第一种得到专门研究的基因,英美国家有专门的ACE基因实验室。ACE基因与耐力之间的关系密切,是决定人体有氧耐力素质的关键因素。ACE基因有I和D两种形式,I能增强肌肉吸收氧和营养成分的能力,有助于增强有氧耐力;因此,拥有I基因的人运动耐力都很强。再比如,在一个芬兰家族中发生过一种人类良性红细胞增多症,这一自然发生的突变影响了促红细胞生成素受体(EPO-R),表达突变受体的细胞对EPO更加敏感,血红蛋白高于正常水平。滑雪运动员门蒂兰塔(Eero Maentyranta)是这一家族的成员,在1964年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冬奥会越野滑雪比赛中获得了三枚金牌;其实他天赋异禀,有一个基因突变,其血液中的血红蛋白比普通男性高出25%—50%。
对此索夫莱斯库提出了一个问题,芬兰滑雪运动员像博彩一样被随机选择了一个重要优势,这公平(fair)吗?其实这个提问可以面向一般性问题,因为竞技体育就是以天赋为基础的,没有运动能力的人是无法参与体育活动的。
当然这也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而且现在我们面临着实现这一平等主义理想的诱惑。生物学家指出,CRISPR-Cas系统(基因组编辑工具)的多样性、模块性和有效性正在推动一场生物技术革命。基因技术是人类新近掌握的一种超级能力,有可能在根本上改变人类天赋的不平等。人类天赋的差异和其他方面的差异还不一样,其唯一的来源就是基因。在基因编辑技术发明之前,人们没有办法改变该领域的不平等,只能是在经济社会的再分配意义上解决由天赋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不利境况,比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但是自然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某些自然的不平等(比如残疾、精神障碍等)构成了社会再分配的对象。
社会正义理论就是要调节这种运气的不平等,通过各种措施来增强他们的能力。但是就像智力的不平等一样,运动天分的不平等不应构成公平分配的对象,反而更是人类的独特性和社会生活多元化的一种体现。试想,所有人都是运动健将的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吗?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会感觉到更平等了吗?恐怕并非如此!
试图通过基因技术来改变天赋的不平等,这体现了积极平等主义的观念,这是不可欲的,也是不可行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基因平等”与实践哲学意义上的“基因平等”无法进行自然的转化,而且追求基因平等还有可能与人的自由和自主相冲突。
一种合理的平等主义应该是消极的平等主义,不平等并不等于就是坏的,追求平等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理想。姚大志指出:“消极平等主义是一种更合理的平等理论,它关注的焦点与其说是平等本身,不如说是人们的不利处境。这种平等主义不是把追求平等视为最重要的目标,而是把帮助处境最差者视为最重要的任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体育比赛就是“不平等的”,它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也是一个广义的道德运气问题。
生物学意义上的基因天赋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个人的社会成就,除了个人努力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现代竞技体育已经高度专业化,甚至科学化,一名运动员参与竞技体育活动需要很多的外在条件来实现自身运动能力的提高。这些能力类似于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所谓的“实质自由”(substantial freedoms),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我们才能有机会追求我们的目标。
纳斯鲍姆关于基本能力和内在能力的区分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竞技体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不平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分配政策的紧密相关性,而且这不是体育伦理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基本能力”指的是人的固有天赋或天然禀赋,这是人自身发展的前提条件,它在历史上受到了自我实现之哲学理念的影响。“内在能力”不同于基本能力,它是基于基本能力而发展出来的能力,因此需要后天的社会条件及其提供的训练,是人的固有天分的充分展现。
从这一区分,我们可以看出,竞技体育特别依赖于个人天赋,但是天赋不一定能够带来成功和自我实现,它需要社会条件。这一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分配政策紧密相关,而与是否开放兴奋剂无关。甚至从后果上看,开放兴奋剂更是无法形成体育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平衡性,因为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和经济资源,落后地区的体育发展水平只会更加落后。各种形式的人体增强方式都是昂贵的高科技技术,那些安全、高效的技术只有富裕的国家或个人能够负担得起。只有富裕者才能够实现人体增强并扩大在体育竞争方面的优势,这显然是不正义的。正是消极的平等主义辩护了要为经济社会落后的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尤其是教育、体育训练方面的支持,使得那些在体育上具有天分者能够发挥自己的潜能,有机会展现运动方面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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